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规定:
一、关于纳税人发票使用问题
(一)自本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增值税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附件)。代开货运专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三)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使用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四)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营业税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红字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票。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
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
学易教育深圳会计指导中心,专业从事会计实务、纳税实务、出口退税培训,报名联系
QQ1125376054汪先生
QQ3418201153赵小姐
QQ1139317351赵先生
深圳精理税务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专业代理工商登记、记账报税,
联系人:汪小姐
手机:13798325967
微信:13798325967
- 可重新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
- 自制专用发票能否使用?
- 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问题汇总
- 请问目前还有哪些纳税人纳入取消增
- 请问目前还有哪些纳税人纳入取消增
- 金税三期系统上线运行初期,办税安
- 金税三期上线后,纳税人在领用增值
-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有误,应由销售
-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
- 如何判断纳税人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
- 新版增值税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内
- 新登记注册纳税人网络发票平台安装
- 什么是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通过
- 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如何置
- 退税商店在向境外旅客开具《离境退
- 哪些纳税人需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
- 专用发票作废或冲红的条件是什么?
- 小规模纳税人怎么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 怎么开具红字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