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务概述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 )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科学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9〕267号)
(3)提交表格及资料
第一步骤: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取得第一笔收入后,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减免税备案时,提供以下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表》
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③证明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时间的发票或其他收入凭证的复印件
④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二步骤: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 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①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②企业当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附件);
③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④企业当年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4)备案时限及有效期:
时限:2008年1月1日以后特区内注册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取得来源于特区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有效期:五年(两免三减半)
注意:高新技术企业已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两免三减半”备案后,每年在汇算清缴前,还须将上述第二步骤所列的当年度有关资料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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