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2016-10-22 12:09:00投诉
(1)业务概述
企业从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2)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3)提交表格及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表》
②证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时间的发票或其他收入凭证的复印件
③提供该项目符合财税〔2009〕166号目录规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及条件的相关说明资料和证明材料。
④项目如需政府审批的,需提供政府对该项目建设的核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⑤营业执照复印件
(4)备案时限及有效期:
时限:企业从事符合税法规定的减免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后从事新免税项目需另行备案)。
有效期:六年(三免三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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