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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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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2016-10-22 08:57:00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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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6-10-22 12:09:00投诉

(1)业务概述
企业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2)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9〕209号)
(3)提交表格及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表》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政府对该项目建设的核准文件复印件(必须为2008年1月1日以后核准的)
④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⑤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⑥提供该项目《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序号、类别、范围条件及技术标准的相关说明资料。
⑦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证明材料(发票或企业确定收入的其他凭证)
(4)备案时限及有效期:
时限:企业从事符合税法规定的减免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从事新免税项目需另行备案)。
有效期:六年(三免三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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