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务概述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③中药材的种植;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⑤牲畜、家禽的饲养;⑥林产品的采集;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⑧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3)提交表格及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表》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远洋渔业企业应报送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渔业企业应报送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企业从事符合税法规定的减免项目的说明资料
(4)备案时限及有效期:
时限:企业从事符合税法规定的减免项目,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从事新免税项目需另行备案)。
有效期:从项目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年度起,暂无截止期(征管系统“所属期止”项目可录入2099-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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