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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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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8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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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2016-10-19 08:56:00

与买一赠一相关的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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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6-10-19 09:20:00投诉

商家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赠品的发票,可以不给赠品开具单独的发票,可将赠品与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同时还要注明赠品的名称与价格等信息。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商家在销售商品的同时,赠予消费者的赠品不涉及增值税。

购物赠品的处理

“购物赠品”的赠予与一般的无偿赠送不同,属于利用消费者心理进行变相促销,这种赠予的前提是消费者付款购物才能得到赠品,赠品也应被视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的规定,商家销售商品包括赠品对索取发票的都应开具发票。

购物赠品与企业销售行为直接相关,在销售商品同时赠送物品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属于捆绑销售或降价销售。正常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不属于捐赠的规定,将总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计缴所得税。

增值税从整体价值链角度来看属于折扣销售行为,应以企业销售活动取得的收入为准征收增值税,不产生除取得收入以外的增值税负担,可以有以下两种开票方式。

一是将赠品实际价值与商品一同计价,再将赠品价格作为折扣,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注明折扣额。

例:A公司平时销售某型号彩电不含税价格2500元/台,购进成本为不含税价格2100元/台,正常情况下销售一台电视机应纳增值税=2500×17%-2100×17%=68元;应纳税所得额=2500-2100=400元,企业所得税按25%税率计算税款为100元。现开展促销活动,客户按2500元/台购买该型号彩电一台,附送一台电磁炉,该电磁炉不含税销售价格为230元/台,购进成本为不含税180元/台。

在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即发票上分别开具电视机2500元、电磁炉230元,再在发票的金额栏注明折扣金额230元,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500元。

二是在开具销售发票时,借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的规定,在开具销售发票时,将赠品和商品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赠品和商品的销售收入,按总的销售金额征收增值税。

即在发票上分别开具电视机2290元﹝2500×2500÷(2500+230)﹞、电磁炉210元﹝2500×230÷(2500+230)﹞,合计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500元。

上述两种开票方式下,A公司销售一台电视机附送一台电磁炉增值税销项税为425元(2500×17%),进项税=2100×17%+180×17%=387.6元,应纳增值税37.4元;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500-2100-180=220元,按25%税率计算的税款为55元。

客户取得的赠品电磁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规定,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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