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收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深地税发〔2010〕441号)要求,准备资料。
(二)居民企业向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投资
1.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七条第三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三十七条。
2.提供资料
(1)《纳税人申办事项申请表》和《深圳市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申请明细表》(可登录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zds.gov.cn下载);
(2)当事方的重组情况说明(如果采取申请确认的,应为企业的申请),申请文件中应说明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
(3)双方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4)双方控股情况说明;
(5)由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或股权评估报告。报告中应分别列示涉及的各单项被转让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
(6)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股权或资产转让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3.受理窗口
当事各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或确认申请。
4.申请时限
企业一般应在重组业务完成年度内提出企业所得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截止日期为次年4月30日。超过时限的,企业应提供原因说明,主管税务机关方予受理。
5.注意事项
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五条第(三)项和第(五)项的当事各方在完成重组业务后的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以证明企业在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有关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未发生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