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五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二十七条。
2.提供资料
(1)《纳税人申办事项申请表》和《深圳市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申请明细表》(可登录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zds.gov.cn下载);
(2)当事方企业分立的总体情况说明(如果采取申请确认的,应为企业的申请),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分立的商业目的;
(3)若需要政府部门批准分立的,提供企业分立的政府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4)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
(5)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分立后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6)工商部门认定的分立和被分立企业股东股权比例证明材料;分立后,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分立业务账务处理复印件。
3.受理窗口
当事各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或确认申请。
4.申请时限
企业一般应在重组业务完成年度内提出企业所得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截止日期为次年4月30日。超过时限的,企业应提供原因说明,主管税务机关方予受理。
5.注意事项
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五条第(三)项和第(五)项的当事各方在完成重组业务后的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以证明企业在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有关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未发生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