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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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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2016-10-17 08:52:00

债转股税务处理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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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6-10-17 09:13:00投诉

1.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2.提供资料
(1)《纳税人申办事项申请表》和《深圳市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申请明细表》(可登录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zds.gov.cn下载);
(2)当事方的债务重组总体情况说明(如果采取申请确认的,应为企业的申请),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
(3)双方所签订的债转股合同或协议;
(4)由评估机构出具的企业所转换的股权公允价格证明;
(5)工商部门及有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3.受理窗口
当事各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或确认申请。
4.申请时限
企业一般应在重组业务完成年度内提出企业所得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截止日期为次年4月30日。超过时限的,企业应提供原因说明,主管税务机关方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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