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债务重组
1.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2.提供资料
(1)《纳税人申办事项申请表》和《深圳市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申请明细表》(可登录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zds.gov.cn下载);
(2)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如果采取申请确认的,应为企业的申请),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
合理商业目的的描述(下同)应包括如下内容:
①重组活动的交易方式。即重组活动采取的具体形式、交易背景、交易时间、在交易之前和之后的运作方式和有关的商业常规;
②该项交易的形式及实质。即形式上交易所产生的法律权利和责任,也是该项交易的法律后果。另外,交易实际上或商业上产生的最终结果;
③重组活动给交易各方税务状况带来的可能变化;
④重组各方从交易中获得的财务状况变化;
⑤重组活动是否给交易各方带来了在市场原则下不会产生的异常经济利益或潜在义务;
⑥非居民企业参与重组活动的情况。
(3)当事各方所签订的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
(4)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说明。
3.受理窗口
当事各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或确认申请。
4.申请时限
企业一般应在重组业务完成年度内提出企业所得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截止日期为次年4月30日。超过时限的,企业应提供原因说明,主管税务机关方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