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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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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2016-10-17 08:47:00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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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6-10-17 09:12:00投诉

(1)业务概述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2)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表》
②转制方案批复函;
③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⑤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⑥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
(4)备案时限及有效期:
时限:转制文化企业经认定后,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有效期: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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