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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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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8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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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2016-10-17 08:40:00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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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6-10-17 09:10:00投诉

(1)业务概述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3)提交表格及资料
①《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申请表》;   
②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③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④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⑤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⑥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⑦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⑧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具体归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领域和技术类别名称。
(4)备案时限及有效期:
时限: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前。
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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