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其执行基准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
自2015年11月1日起,纳税人首次未按期办理变更登记、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部分发票管理类(执行基准第29项、第30项和第40项)的违法违章行为,情节轻微,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纳税人首次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同一税种(含税、基金、费,下同)连续所属期发生的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合并为一次处理;同一税种不连续所属期发生的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分多次处理;同一属期不同税种的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行为合并为一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