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答:
国税发票的真伪需持发票原件到深圳市国税局各办税服务厅查验。提供以下资料:
(1)待鉴别发票(行政执法部门鉴别发票的,同时应提供复印件,发票数量较多时,提供电子数据代替复印件,电子数据应包括发票名称、代码、号码等)。
(2)用票单位应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自然人身份的证件;行政执法部门提供单位介绍信。
(3)经办人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应提供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另外,也可在深圳国税局网站“发票真伪查询”模块查询国税发票真伪(网站查询结果仅供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新式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式样如下:
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