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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小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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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2016-10-11 08:45:00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行政审批事项 公开目录的公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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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6-10-11 09:23:00投诉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以下简称74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为此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内容进行了修订。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2014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以下简称总局10号公告),将《税务总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予以公开。2015年3月,在剔除了税务总局10号公告下发后取消以及不属于我局业务范围的31项审批事项后,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将我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正式对外公开。

2015年5月,税务总局下发了74号文,明确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的要求,我局修订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内容,修订结果以本《公告》发布。

二、《公告》的主要意义

摸清审批项目的底数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重要举措,是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必然要求,是预防和治理腐败、建设廉洁政府的必然要求。《公告》的制定出台,有利于税务机关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有利于税务机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利于纳税人更为便利地办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对我局《目录》的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后,我局《目录》共有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等7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各栏次依次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子项、审批实施机关、是否属于即办类事项、审批类别、设定依据、共同审批部门、审批对象以及备注栏。与税务总局公开目录的内容相比,我局《目录》增加了“审批实施机关”和“是否属于即办类事项”等两项公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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