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986年9月15日颁布,1986年10月1日实施)第六条规定
2.《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1987年5月4日颁布,1987年7月1日实施)第九条第二款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9月27日颁布,2006年12月31日修订)第七条规定
4.《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1989年3月25日颁布,2008年11月28日修行)第十一条规定
(三)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申请减免上半年或全年税款的,应在当年3月30日前提交困难减免申请;纳税人申请减免下半年税款的,应在9月30日前提交困难减免申请。
(四)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由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终审的审批类税收优惠事项的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由市地方税务局终审的审批类税收优惠事项的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
(五)办理地点
所在辖区地方税务机关。
(六)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
2.纳税人书面申请原件1份;
3.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依据、年限、金额、企业和房产的基本情况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个人可不报送);
7.其他证明材料。
(七)办事程序
具体流转环节包括,综合服务岗初审、受理、录入→管理科(所)长岗分办→管理岗调查、核实、录入→管理科(所)长岗复核→征管科(法规科)科长岗分办→征管科(法规科)税政岗复核→征管科(法规科)科长岗复核→区局主管副局长岗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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