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有哪些? 行政单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有哪些?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的类别、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占有公共基础设施的行政单位,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和“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两个一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对固定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计提的折旧。 行政单位对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文物及陈列品; (二)图书、档案; (三)动植物; (四)以名义金额入账的固定资产; (五)境外行政单位持有的能够与房屋及构筑物区分、拥有所有权的土地。” 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第八章 会计科目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