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2015-07-16 09:44:00投诉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16号)规定:“四、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
七、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尚未处理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16号)规定:“三、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
七、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尚未处理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查看更多相关提问...
热点问题
- 关于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
- 关于本市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核定征收
- 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
- 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
-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
- 企业职工福利费问题
- 离退休所得收入是否全部免税?
- 交通食宿费用报销征税与否有区别
- 2016年度深圳市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
- 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
- 正常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个人
- 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
- 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
- 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
- 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
- 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