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是否可以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是否可以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三)税收政策 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 1.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