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2015-06-24 09:41:00投诉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二、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一)有机肥料
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三)生物有机肥
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20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其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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