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2015-06-19 09:37:00投诉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2〕51号)规定:“一、对城市公交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上述城市公交企业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为公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
上述公共汽电车辆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车辆实际经营范围和用途等界定的,在城市中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票价和时刻表营运,供公众乘坐的经营性客运汽车和无轨电车。
城市公交企业办理免税手续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3月31日,逾期不办理的,不予免税。
四、城市公交企业2012年1月1日后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退还已征税款。”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61号)规定:“六、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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