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份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位于中国的不动产所组成,是指公司股份被转让之前的一段时间(目前该协定对具体时间未作规定,执行中可暂按三年处理)内任一时间,被转让股份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位于中国的不动产价值占公司全部财产价值的比率在50%以上。该规定所述及的公司股份被转让之前的三年是指公司股份被转让之前(不含转让当月)的连续36个公历月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财产收益条款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9号)第二条规定:“根据‘国税发〔2010〕75号所附条文解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