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2015-06-13 09:58:00投诉
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石脑油 燃料油生产乙烯 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2号)规定:“三、使用企业既购进国产油品又购进进口油品生产化工产品的,应分别核算国产与进口油品的购进量及其用于生产化工产品的实际耗用量,向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税务机关负责对企业退税资料进行审核。对国产油品退税,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办理,对进口油品退税,税务机关出具初审意见,连同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专用缴款书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等材料,送交海关复审。海关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办理。
使用企业未分别核算国产与进口油品的购进量和实际耗用量的,不予办理退税。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财税〔2011〕87号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税务机关此前已办理退税的,不予调整,未办理退税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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