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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d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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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2015-06-01 09:42:00

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计算确定的分摊所得税款比例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计算确定的分摊所得税款比例有异议的,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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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d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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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5-06-01 09:52:00投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计算确定的分摊所得税款比例有异议的,应于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30日内向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建议,并附送相关数据资料。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于收到复核建议后30日内,对分摊税款的比例进行复核,并作出调整或维持原比例的决定。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执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复核决定。
  第二十九条规定:“分摊所得税款比例复核期间,分支机构应先按总机构确定的分摊比例申报预缴税款。” 
   

参考资料: 深圳会计指导中心深圳会计培训深圳出口退税培训深圳生产企业免抵退培训深圳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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