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2015-05-29 09:56:00投诉
“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对其主管分支机构应分摊入库的所得税税款和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3项指标进行查验核对。发现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3项指标有问题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分支机构未按税款分配数额预缴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三十八条规定
查看更多相关提问...
热点问题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
- 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分支机构适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取得来源于中国
- 居民企业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如何处理
- 《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第六项
- 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是否
- 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
- 软件企业常见的所得税问题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税前扣除
- 企业所得税热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
- 软件及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
-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办的国家
- 如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支出关注点
-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
- 动漫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
- 小微、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