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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d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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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2015-05-29 09:46:00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未按分配的税款预缴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如何处理?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未按分配的税款预缴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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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d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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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5-05-29 09:56:00投诉

   “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对其主管分支机构应分摊入库的所得税税款和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3项指标进行查验核对。发现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3项指标有问题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分支机构未按税款分配数额预缴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三十八条规定  

参考资料: 深圳会计指导中心深圳会计培训深圳出口退税培训深圳生产企业免抵退培训深圳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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