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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d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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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2015-05-29 09:44:00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是否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是否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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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d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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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5-05-29 09:53:00投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规定:“一、关于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问题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

参考资料: 深圳会计指导中心深圳会计培训深圳出口退税培训深圳生产企业免抵退培训深圳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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