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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d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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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2015-05-23 10:05:00

共同合作开发项目发生的研发费用,是否允许加计扣除?
对中关村、东湖、张江三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共同合作开发项目发生的研发费用,是否允许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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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kj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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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斗 9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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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5-05-23 10:17:00投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 东湖 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3号)规定:“四、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参考资料: 深圳会计指导中心深圳会计培训深圳出口退税培训深圳生产企业免抵退培训深圳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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