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2015-05-22 11:11:00投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3号)规定:“十四、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十五、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十六、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
十七、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十八、税企双方对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和金额有争议的,如有关企业集团成员公司设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用;有关企业集团成员公司设在同一省、直辖市的,企业按照其所在省、直辖市税务机关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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