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2015-05-07 09:39:00投诉
一、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规定:“一、财税〔2005〕102号文下发之日后(含当日)上市公司实际派发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
符合上述规定的上市公司,已按股息红利全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可按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的减税政策将多扣缴的税款退还个人投资者;税款已缴入国库的,由财税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退税,并由扣缴义务人退还个人投资者。
二、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三、财税〔2005〕102号文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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