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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d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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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2015-04-16 09:36:00

所附送的收汇资料存在“不能收汇的原因或证明材料为虚假”情形的,应如何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时所附送的收汇资料存在“不能收汇的原因或证明材料为虚假”、“收汇凭证是冒用的”情形的,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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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kj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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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斗 9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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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5-04-16 09:48:00投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规定:“八、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收汇资料存在以下情形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应的规定处罚外,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属于偷骗税的,由稽查部门查处:
    (一)不能收汇的原因或证明材料为虚假的;
    (二)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十一、本公告的出口货物,不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 (二)项(第2目除外)、第(三)项所列的视同出口货物以及易货贸易出口货物、委托出口货物,暂不包括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本公告的出口企业,不包括委托出口的企业。


参考资料: 深圳会计指导中心深圳会计培训深圳出口退税培训深圳生产企业免抵退培训深圳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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