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2015-04-14 09:37:00投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石脑油 燃料油 生产乙烯 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规定:“六、使用企业应区分不同情形,按以下规定报送退税资料:
(一)仅以进口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应每月向进口地海关报送以下资料:
1.《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
2.《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附件4);
3.《乙烯、芳烃生产装置投入产出流量计统计表》(附件5);
4.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自动进口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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