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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d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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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2015-04-14 09:18:00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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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kj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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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5-04-14 09:35:00投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参考资料: 深圳会计指导中心深圳会计培训深圳出口退税培训深圳生产企业免抵退培训深圳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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