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2015-04-08 09:46:00投诉
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公告》(深地税告〔2013〕5号)规定:“第十六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实施动态管理。
A级纳税人有非正常原因,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营业税零申报的情形,降为B级。
第十七条 A、B、C级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降为D级。
(一)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等行为记录的;
(二)有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等行为记录的;
(三)认定为非正常户的。
第十八条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下属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本办法对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进行动态管理,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应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交换信息,按照从低原则共同调整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
第十九条 A级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结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启动等级个案调整程序,将其纳税信用等级调整为D级,并在等级调整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对应国税主管机关,按照从低原则下调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
第二十条 A级纳税人信用等级调整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过门户网站更新A级纳税人信息。”
查看更多相关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