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2015-04-07 09:22:00投诉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代征地方税费的公告》(深地税告〔2013〕7号)规定,为加强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自2013年8月1日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委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代征地方税费。代征范围包括: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及个人,不含专业市场代征商户,下同),在纳税人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时,代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随同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代征个人所得税。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个体纳税人,以及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已办理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项目的个体纳税人,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不代征个人所得税。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为零散税收纳税人(个人)代开普通发票征收增值税时,代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本款个人所得税代征规定不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外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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