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2015-03-25 09:08:00投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的规定,不竞争款项是指资产购买方企业与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之间在资产购买交易中,通过签订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等方式,约定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承诺不从事有市场竞争的相关业务,并负有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密义务,资产购买方企业则在约定期限内,按一定方式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所支付的款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有关规定,鉴于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为此,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项“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
查看更多相关提问...
热点问题
- 关于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
- 关于本市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核定征收
- 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
- 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
-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
- 企业职工福利费问题
- 离退休所得收入是否全部免税?
- 交通食宿费用报销征税与否有区别
- 2016年度深圳市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
- 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
- 正常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个人
- 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
- 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
- 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
- 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
- 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