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2015-03-17 09:40:00投诉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42号)第四条的规定: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问题,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及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2年度车船税的通告》(深地税告〔2012〕1号)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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