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2015-03-07 09:35:00投诉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的规定,房产税按年计征,分季缴纳。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房产,纳税人应于季度末月(3、6、9、12月)缴纳,也可在纳税期限内提前缴纳当年若干季度的税款。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的房产,纳税人应于每月终了后10天内缴纳。一次收取若干月份租金的,应于收取租金当月终了后10天内,缴纳所收取租金月份的税款。
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子税务局管理升级改造系统上线的通告》(深地税告〔2011〕12号)规定,我局“新系统”启用后,全市房产税纳税人纳税期限统一为:凡按季度、半年度申报缴款的税种,统一在每季度或者半年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款(含预缴),即房产税应在每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款(含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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