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2015-03-06 10:09:00投诉
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94号)的规定,自用的地下建筑,我市按以下方式计税:
(一)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税房产原值=房屋原价×50%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30%)×1.2%
(二)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税房产原值=房屋原价×70%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30%)×1.2%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深地税发〔2006〕94号转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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