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生产企业所在地
车辆购置税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车辆价格信息采集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对企业合格证电子信息与
发票信息关联情况进行检查。
合格证信息日常管理工作机构应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不得将企业上传至税务总局的发票信息和合格证电子信息用于其他用途。
为了便于机动车生产企业对“车辆票据信息关联子系统”进行二次开发,税务总局委托合格证信息日常管理工作机构向企业提供相关数据接口、技术支持与培训。
凡不按照规定报送机动车合格证电子信息或不进行车辆发票信息关联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电子信息采集和
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6号)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