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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d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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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2015-02-06 09:15:00

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时在一个月或多个月内均有买卖,会出现正差或负差,应如何缴税?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时在一个月或多个月内均有买卖,会出现正差或负差,那么应如何计算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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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kj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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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斗 9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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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5-02-06 14:38:00投诉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第四章第十四条中“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内容同时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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