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提供
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
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第七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