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已使用过的设备?
已使用过的设备,是指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已使用过的设备适用退税政策: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设备、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设备,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在本企业试点以前购进的设备,如果属于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均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
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计算方法:
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确定:
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
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
凡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外贸企业不退税,生产企业按视同stzc-10计算免抵退税,在出口货物明细表中录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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