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2015-01-27 09:34:00投诉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2号)的规定:“纳税人以自己名义立项,在该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五条之规定,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核定,但不包括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的规定:“第二十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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