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水电企业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号)规定:
一、装机容量超过100万千瓦的水力发电站(含抽水蓄能电站)销售自产电力产品,自2013年1月l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
税负超过8%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自2016年1月1 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12%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本通知所称的装机容量,是指单站发电机组额定装机容量的总和。该额定装机容量包括项目核准(审批)机关依权限核准(审批)的水力发电站总装机容量(含分期建设和扩机),以及后续因技术改造升级等原因经批准增加的装机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