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2015-01-09 09:45:00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规定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纳税人在以前年度与其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累计达到或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
(二)经税务机关案头审计分析,纳税人在以前年度与其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预计需调增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达到或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
(三)纳税人在以前年度与设在避税地的关联企业有业务往来的;
(四)纳税人在以前年度未按规定进行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年度申报,或者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年度申报内容不实,以及不履行提供有关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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