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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d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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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2015-01-09 09:29:00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局能对其调整?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多少年内可以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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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kj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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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5-01-09 09:45:00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规定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纳税人在以前年度与其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累计达到或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
    (二)经税务机关案头审计分析,纳税人在以前年度与其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预计需调增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达到或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
    (三)纳税人在以前年度与设在避税地的关联企业有业务往来的;
    (四)纳税人在以前年度未按规定进行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年度申报,或者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年度申报内容不实,以及不履行提供有关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义务的。

参考资料: 深圳会计指导中心深圳会计培训深圳出口退税培训深圳生产企业免抵退培训深圳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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