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认证。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
进项税额中转出(无法认证的、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或者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
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
记账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