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2014-09-25 11:27:00投诉
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货物资金收付,且货物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应根据货物进出我国一线关境时的交易性质进行申报。通常情况下应申报在“121030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项下。在上述问题中,货物 从区外运至区内,非居民再将该批货物运出我国一线国境,在海关报关为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进出境货物,此时货物流与原申报在“121030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项下资金流对应;如果非居民将该批货物转卖境内居民,后者将货物运至区外,并申报为“121030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项下资金支付,则此笔可与原申报资金收入相对应。再例如,非居民从区外企业购买货物,运至区内用于区内企
业加工货物,区外企业收款应根据海关报关方式申报在货物贸易相应项下,如果加工完毕运出一线关境时,在海关申报为进料加工贸易,则区外企业收款也应申报在“121020 进料加工贸易”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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