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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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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2014-08-03 10:14:00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错,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作废重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错,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作废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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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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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4-08-03 10:15:00投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156号)的规定,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错,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不符合上述作废条件。

参考资料: 深圳会计指导中心深圳会计培训深圳出口退税培训深圳生产企业免抵退培训深圳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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