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收入,一般是企业所得税法的要求;增值税是以票控税,如果过早确认收入,开出了发票,客户又不付款,或客户可能要求把一段时间的销售汇总开发票、建议增值税按开出发票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按权责发生制进行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但特殊情形下,税收规定可以不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因此,对于企业会计核算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的,而税收规定不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应进行纳税调整。                                                  
一、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二、关于利息收入确认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四、关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确认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五、关于接受捐赠收入确认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接受捐赠收入,应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六、关于分期收款方式收入确认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应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七、关于采取产品分成方式收入确认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应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八、关于新旧税法衔接有关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三条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九、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十、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问题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