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办理流程(一般性流程):
(1)登《中国税务报》挂失
(2)填写《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该表可在一楼办税服务厅表格发放处取或在国税局门户网站下载打印<下载打印路径:登录网址“www.szgs.gov.cn”-> “服务区”的“表格下载/范本”->“ 发票外部管理 ”->“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需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并将登报内容剪贴在该表;
(3)持发票领购簿、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未丢失发票的相关联次原件与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至二楼票证中心发票供售岗处罚;
(4)将未丢失的发票相关联次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丢失的发票的《税务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及缴纳罚款的凭证复印件(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交接收发票方记账。
2.丢失通用机打发票办理流程(一般性流程):
(1)登深圳市的报刊挂失
(2)填写《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该表可在一楼办税服务厅表格发放处取或在国税局门户网站下载打印<下载打印路径:登录网址“www.szgs.gov.cn”-> “服务区”的“表格下载/范本”->“ 发票外部管理 ”->“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需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并将登报内容剪贴在该表;
(3)持发票领购簿、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丢失的发票存根联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至二楼票证中心发票供售岗处罚;再至票证中心科长岗盖章;
(4)将丢失的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丢失的发票的《税务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及缴纳罚款的凭证复印件(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交接收发票方记账。
发票丢失被盗报告及处罚程序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发票事件的,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办理相应的挂失手续,并按照
发票管理办法接受丢失发票处罚。
二、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优化发票管理业务流程的通知》(深国税发〔2007〕127号)
三、表及其附报资料
(1)主表
《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
(2)附报资料
登报回执、报纸原件、发票原件复印件
四、税人办理时限要求
纳税人丢失发票,应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五、处罚标准
(1)丢失已开具发票:百元以下:每份20元,累计不超过3000元;
千元发票:每份50元,累计不超过5000元;
万元发票:每份100元,累计不超过10000元;
增值税专用发票:每份100元,累计不超过10000元;
增值税普通发票:每份50元,累计不超过5000元;
(2)丢失空白发票:百元以下:每份30元,累计不超过10000元;
千元发票:每份200元,累计不超过10000元;
万元发票:每份800元,累计不超过10000元;
增值税专用发票:每份200元,累计不超过10000元;
增值税普通发票:每份200元,累计不超过10000元;
(3)丢失已验旧存根联:每份20元,累计不超过1000元。